就診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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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印病歷患者須知
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病人復印病歷資料按以下規定進行: |
復印病歷時間:每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00 下午 1:00-3:00 |
復印病歷地點:綜合樓一層病案室 電話:57099917 |
物價局規定復印病歷收費標準: A4紙每張四角 |
注意事項: |
1. 患者需持本人身份證 2. 法定代理人需持身份證及其與患者共同的戶口本 3. 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復制病歷資料者,除須提交上述相關證件外,還須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并提交該二人身份證的復印件,同時在此復印件上寫明委托事項及簽名、日期等 4. 公檢法等部門需查閱、 復印、復制病歷資料,應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可予以辦理。 |
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 |
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
如非本人辦理復印病歷手續,供您參考的樣例(推薦使用)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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